配资线上排名 深圳一女子被广东高院判定:我行我素,严重违纪!
发布日期:2024-08-01 21:42    点击次数:194

配资线上排名 深圳一女子被广东高院判定:我行我素,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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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新闻从劳动报获悉

因担心走光

深圳一女员工

在公司安装的高清摄像头下

连续18个工作日在工位上使用雨伞遮挡

最终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官司一直打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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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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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走光

女员工在工位撑伞18天

王小妮(化名)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职深圳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据了解,2019年6月,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摄像头,其中一个摄像头位于王小妮工位的上方。王小妮认为,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自己的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她所在的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摄像头。

图源:IC photo

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王小妮就撑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两次书面向王小妮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王小妮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公司认为——

● 王小妮自2019年6月24日开始至7月17日期间,为了逃避公司日常管理,故意用两把雨伞将工位全部遮挡,导致公司无法掌握其上班是在工作还是在玩手机,亦或是在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 同时,其行为对其他员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影响正常的办公环境,违背作为一个劳动者应遵守的最基本劳动纪律和行为准则。结合证据来看,其故意打伞遮挡工位的违纪行为长达18个工作日,近乎法定的20.83天的月工作日,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等特征。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王小妮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王小妮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辞退后,王小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其认为——

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可清晰拍摄到自己的工位,其撑伞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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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涉事员工属于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小妮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小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该公司所提供的材料,其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为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该司安装监控摄像头明显符合普遍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管理权合理行为,法院认为,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无不妥之处。

● 王小妮主张其所在位置能被拍到个人身体隐私部位,完全是以一种极端角度顾虑监控摄像头的功能作用,只要规范着装完全可以避免所谓“走光”问题,所以,王小妮主张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予采信。

● 王小妮为了躲避监控摄像头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拒不改正、拒绝服从公司管理,不仅给其他员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更导致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同虚设,故其行为完全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之情形。

综上,王小妮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图源: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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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

驳回再审申请

王小妮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主要是以下两个问题——

● 关于公司在办公室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从公司开除王小妮的《通知》内容可看到,公司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是保证工作场所人、财、物的安全,且安装的区域是多人工作的公共场所,且安装的位置通常在墙角上方,属于普遍公司正常行使用人单位监管权,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无不妥之处。王小妮主张摄像头位于其头顶,易于拍摄到其隐私,但就其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来具体分析,无法支持其上述主张,一、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正确。

● 关于王小妮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

虽然劳动法等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利益,但劳动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

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小妮为躲避监控坚持在工位上撑伞十多个工作日,期间,公司人事经理两次与其沟通,两次发送《警告信》。王小妮仍我行我素、拒不改正和服从管理,作为中层管理干部,其行为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更给其他员工造成了不良的负面影响。二审法院认定王小妮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情形并无不妥,公司据此解除与王小妮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王小妮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理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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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编辑:杨迪雅配资线上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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